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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塞舌尔公司的限制

2013-5-30 10:3:23

 同时谨此宣告本条款内各段落所说明的每项目的,除各段另有表明外,应自成独立的主要目的并不能受任何其他段落的条款或本公司的名称的查照或推论所局限或限制。
限制事项 ,塞舌尔公司不可
在塞舌尔共和国从事业务;
拥有位于塞舌尔共和国的不动产利益或租用位于塞舌尔共和国的不动产,但于第5(11)分 段第5(11)项所列的租赁物业除外;
从事银行业务,但若根据《金融机构法》获取执照者除外;
从事任何信托业务,但若根据《国际信托法》获许可者除外;
从事保险或再保险业务;
从事为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业务。
参照第5(0分段第5(1X3〕项所列,若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应被视为在塞舌尔共和国从事 业务:
与在塞舌尔共和国从事业务的人士开立或持有存款;
与在塞舌尔共和国从事业务的律师、大律师、会计师、簿记员、信托公司、行政公司、 投资顾问或其他类似人士建立或维持专业接触;
在塞舌尔共和国编制或保存账册与纪录;
在塞舌尔共和国举行董事或股东会议;
拥有租赁物业作为办公室之用以便与股东通讯或作为本公司编制或保存账册与纪录的地 点;
拥有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或《公司法》成立注册的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
任何居于塞舌尔共和国的人士或任何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或《公司法》成立注册的 公司拥有本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
持有由塞舌尔共和国政府或塞舌尔共和国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库券和其他证券;或
拥有或管理根据《商船法》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的船只或根据《一九四九年民航法(海外 领土》第1969号命令注册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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